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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 教育用地严禁转让出租抵押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来源:海峡导报


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建设厅明确规定
教育用地严禁转让出租抵押

    高校想靠土地抵债?严禁!

    昨日,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明确规定教育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建设,不得圈占和闲置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这项规定的出台使教育用地的管理有法可依。

    按照规定,教育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1)校舍建筑用地(含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2)体育活动用地和停车场用地 (仅限高校);(3)集中绿化用地。超过的内容将不被列入用地范围之内,政府部门也将不予支持。

    对于高校用地,《指标》特别规定,高等教育申请用地时,应提交规划总平方案和建设计划,如需分期建设,还应提交各期建设内容、用地规划指标、动工期限、建成期限、办学期限等书面承诺。一些高校的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建设计划和规划总平方案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具体内容的承诺可以有效保障土地的利用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校转让、抵押土地来抵债的问题。

    今后,高校在新规划项目时,建筑楼层也有了严格的要求,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海峡导报 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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