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下月上调 自主经营有优惠
- 发布时间:05-09 08:31
  从今年6月1日起,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将按照市场评估价对租金进行调整。对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但若转租,则需完全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缴交。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是指由厦门市相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非住宅类公房,有别于单位自管房。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单位或个人租用直管非住宅用房从事商业、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包括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使用的,均属此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的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租人应在5月13日至5月20日前往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厦门市鼓浪屿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市场定租金标准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原有的租金标准是根据2009年评估结果制定的,与当前市场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日前,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新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做出调整。
本次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租金标准由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四家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估价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经国土房产局组织专家和行评代表评审后确定。
自主经营有优惠
据悉,为扶持商贸企业发展,对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经承租人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
但承租人若将直管非住宅用房转租给他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鼓浪屿房管所将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100%向转租人征收租金。
对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老企业确需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的,通知要求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厦门市鼓浪屿房管所将加强对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
涉及民生可按60%交租
另外,新标准也配套了一些优惠措施,进一步支持公益与民生事业。
对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对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以及承租人经批准将直管非住宅用房作为书店、电影院、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公益与民生用途的,经承租人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60%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