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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 15:09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的优质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思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高成长型企业所在行业需符合思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涵盖金融业、旅游业、会展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创业等,或者经营方式属于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

  第四条  高成长型企业实行每年认定。

  第五条  高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高成长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指标:

  (一)基数指标。基数年度(首次认定年度前二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额。

  (二)增长率指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基数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基数年度市场估值不低于1亿元。市场估值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市场估值在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市场估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

  市场估值按照企业当年发生的股权转让的价值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区外迁入,下同)的企业,设立当年满足基数指标的,当年增长率按100%计算。

  第六条  高成长型企业首次认定后,基数年度不再变化。

  第七条  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起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比基数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研发费用增量奖励。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人才奖励。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中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所得产生的税收,下同)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携带申请材料,按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高成长型企业、兑现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商事登记证照及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企业名称和跨区住所变更相关材料、纳税证明相关材料、研发费用支出相关材料、承诺书、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高成长型企业首次认定之后,某一年度认定未通过的,当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高成长型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成长型企业须承诺,自首次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思明区;如迁出思明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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