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我市厦企试点营改增 增加税负可获返还
- 发布时间:10-18 09:06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11月1日,我市营改增改革正式实施后,大多数试点企业的税负将会下降,但少部分企业可能因成本结构、发展时期不同,短期内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市财政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我市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将对营改增改革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我市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予以返还,减轻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昨日,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我市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详细内容也可关注近期厦门市财政局网站“营改增”专栏。
《税负变动表》
试点企业需按月填报
据介绍,为及时分析我市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了解企业税负变动情况,我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简称《税负变动表》),所有纳入我市营改增范围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填报表格。
《税负变动表》全部实行网上电子申报,企业应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填写表格,并最迟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表格的上报工作。不具备网上纳税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也可到国税部门纳税大厅自助区的电脑上进行在线填报。
《税负变动表》系企业申请、财政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纳入填报范围的试点纳税人,都应按月、按时填报表格,并对表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地税将联合对《税负变动表》进行审核确认,如发现数据有问题的,将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表格,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需满足三大条件
根据过渡政策规定,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需要满足三大条件:1.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2.按规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3.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应按照税收缴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例如:收款国库属性为“思明金库”的,企业需向思明财政提出扶持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金库”的,企业需向市财政提出扶持申请。
办理财政扶持
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办理财政扶持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呢?据介绍,在年中申请预拨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需要向财政部门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最近一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年度终了申请资金结算时,除了要提供年中申请预拨扶持资金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
累计超3万可申请预拨资金
根据过渡扶持政策规定,我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原则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
(1)年中预拨扶持资金:试点企业每年1月至11月,如果满足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累计超过3万元的条件,就可以自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之日至次月10日,向财政部门提出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升高的税负的70%预拨企业。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税负升高累计较多时再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无需每月提交申请。一定期限税负升高累计超过3万元,指的是企业从前一次提出扶持申请算起增加的税负超过3万元,首次申请的则从试点之日算起。
(2)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试点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如果从试点之日起至上年12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之日止,累计税负升高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结算扶持资金申请。之前未提交预拨申请的企业,也可在此时提出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对企业自试点之日至结算当月累计升高的税负,扣除累计预拨的扶持资金,余额多退少补,即:预拨不足的,财政部门将差额拨付企业;预拨资金超出累计升高税负达到3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将通知企业退回多预拨的扶持资金;预拨资金超过累计升高税负低于3万元的,差额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3)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本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组织对已申请并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统一清算,按照企业自试点之日起累计增加的税负,扣除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余额多退少补。
试点一般纳税人
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过渡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部门将联合进行核查。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税负虚高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过渡性扶持。
财政部门也将会同税务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核查试点企业有关《税负变动表》申报情况及财政扶持资金的申领情况。对于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